兼挾的病證。按感受病邪及其相應的證候分主次,次者為兼。《溫熱論》:“(溫邪)在表初用辛涼輕劑,挾風則加入薄荷、牛蒡之屬,挾濕加蘆根、滑石之流。”此風和濕均屬溫熱的兼證。又病之主證未除,又出現新的癥狀,而整個病情仍以原來主癥為主的,也屬兼證。